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24,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季美、林日山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840元,尚不足新臺幣13,9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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