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29,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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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鄭裕安



上列原告對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影本。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提起訴狀影本(含附件),任何一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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