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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妙珍
被 告 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金葉
被 告 陳銘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666,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詳公司)邀同被告簡金葉、陳銘禧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1日、同年3月15日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保證被告立詳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即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限額内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被告立詳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簡金葉、陳銘禧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及「委任開發國内即遠期信用狀契約書」,並於各該契約存續期間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内即期信用狀後,全額續貸新台幣8筆,金額合計3,666,000元。
詎料上開借款自112年10月27日起陸續到期,借戶即被告立詳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目前尚欠本金3,666,000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下稱本件債務)未清償。
茲因本件債務本金陸續屆期,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立詳公司均置之不理。
另依票據交換所資料,被告立詳公司於112年11月17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尚未解除,依被告立詳公司所簽立之約定書第五條第㈠、㈡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數清償;
又被告簡金葉、陳銘禧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立詳公司之債務不履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委任開發國内即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含電子化作業)、國内不可撤銷信用狀暨國内信用狀電子化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聯、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證(本院卷第15-73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足信屬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原告請求被告立詳公司給付尚未清償之本件債務本金3,666,000元,並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又被告簡金葉、陳銘禧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本金3,666,000元,暨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 號 借款金額 餘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約定利率(年利率)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250,000 250,000 3.45% 自112.9.29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30起 至113.4.29止 自113.4.30起 至清償日止 2 175,000 175,000 3.45% 自112.9.26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7起 至113.4.26止 自113.4.27起 至清償日止 3 175,000 175,000 3.45% 自112.9.13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14起 至113.4.13止 自113.4.14起 至清償日止 4 750,000 750,000 3.45% 自112.9.29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30起 至113.4.29止 自113.4.30起 至清償日止 5 525,000 525,000 3.45% 自112.9.26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7起 至113.4.26止 自113.4.27起 至清償日止 6 525,000 525,000 3.45% 自112.9.13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14起 至113.4.13止 自113.4.14起 至清償日止 7 253,200 253,200 3.35% 自112.9.27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8起 至113.4.27止 自113.4.28起 至清償日止 8 1,012,800 1,012,800 3.35% 自112.9.27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2.10.28起 至113.4.27止 自113.4.28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3,666,000 3,6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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