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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