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67,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宥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105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48,148 元【計算式:4,370,000(此為原告取得系爭土地之價額)÷225.58(此為系爭土地面積)×219.29(此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248,14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原告僅繳納40,105元,尚不足2,9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