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調,34,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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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嘉南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松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資料皆勿遮隱)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如前項土地上有抵押權設定,請提出告知訴訟狀,以利本院對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

三、聲請人應向法院查詢原共有人張六八、張壹、張井之繼承人,或其等之再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聲請人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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