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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王振紘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張慈玲
李泰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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