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重訴,22,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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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浩正


被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香
被 告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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