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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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