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20,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子偉即菩庭中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王子偉即菩庭中醫診所 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7月30日 100,000元 C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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