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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梁琮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梁琮湍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2年12月1日
500,000元
FA0000000
梁琮湍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3年4月10日
500,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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