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瑞祥即陳林瑞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4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