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25,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瑞祥即陳林瑞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4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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