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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柯茹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源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程鉦壹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10月27日 500,000元 SD0000000 002 富源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程鉦壹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10月27日 381,580元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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