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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賴筆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賢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11月26日 50,422元 C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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