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永康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仁湧
訴訟代理人楊沛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號 | ||||||
001 | 陳協棠 |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 112年6月9日 | 36,000元 |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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