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55,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永康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仁湧
訴訟代理人楊沛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協棠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2年6月9日
36,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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