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除,57,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王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7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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