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駱玉美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 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註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60 000000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27 0000000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41 0000000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71 0000000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3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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