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養聲,1,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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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關 係 人 朱○○



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補充理由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彭○○」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補充理由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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