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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吳祿記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丙○○
被 告 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真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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