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88,訴,616,20000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上訴 人 丙○○
乙○○
丁○○
被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書後五日內補正,此通知書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潘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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