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88,訴,632,20000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被告均應準時到庭辯論,並各自帶有利於己之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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