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89,簡,4,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黃松川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圓貳拾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婉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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