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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北港簡易廷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 法官 黃瑞井
~B 法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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