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0五號一五0八室被上訴 人 乙○○ 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四元,折合銀元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八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三千三百八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萬零一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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