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續,1,200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續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錦湟 住雲林
右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在本院民事庭成立之和解(八十七年訴字第三七二號)請求撤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司法狀紙規則提出符合規定格式之聲請狀,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⑵請求繼續審判之和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陳述。
⑶應於如何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
⑷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按兩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送達雙掛號郵費每人十份。
四、提出委任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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