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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備起訴狀繕本一件)。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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