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0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陳雅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
銀元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汎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