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訴,36,200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原彰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禮
被 告 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美村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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