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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