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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丙○○○
戊○○
庚○○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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