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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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