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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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