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木生
訴訟代理人 楊重慶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折合銀元肆佰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折合新台幣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拾貳萬陸仟肆佰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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