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0,重訴,162,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折合銀圓叁佰伍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下同)拾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肆拾伍元後,尚應補繳拾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明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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