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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東漢
送
被 告 甲○○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
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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