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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