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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蘇錦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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