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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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