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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複 代 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及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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