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2,訴,570,200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1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三)證據:提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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