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2,訴,570,2004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