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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有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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