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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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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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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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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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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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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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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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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000000 │ │壹 │玖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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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X00000000 │ │壹 │捌佰捌拾│ │
│ │ │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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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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