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八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朱秀珠 │0000000 │貳萬捌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三十一日 │ │
│ │份有限公司北港簡易│ │ │ │ │ │
│ │型分行 │ │ │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