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再易,2,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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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五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蔣得忠
~B法 官 邱瑞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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