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再易,3,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 審原告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李存治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叁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B法 官 趙思芸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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