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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簡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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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再簡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B法 官 趙思芸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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