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婚,47,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同居事件,⑴未據繳納裁判費,⑵未將起訴狀繕本譯成印尼文,
俾送達與被告,⑶經合法通知未到院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送達本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將起訴狀繕本譯成印尼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書 記 官 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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