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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虎尾
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小字第一六四號之第一審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僅於上訴理由狀中指稱「原審認事用法均有未當」等語,並未依法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邱瑞裕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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