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3,法,2,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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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召開九十二年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府教社字第九二○○一二九六九六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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